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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98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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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聘無給職顧問,提供本部整體業務規劃
    諮詢、相關業務之法律諮詢與案件處理、本部主管或補助農業科技園
    區發展之規劃、建設及營運技術諮詢,以策進本部業務之順利推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之名稱、人數及任務如下:
(一)法律顧問:得遴聘一人,提供本部相關業務之法律疑問諮詢。
(二)技術顧問:得遴聘一人或二人,提供本部農業科技園區之發展策略
      與本部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及營運諮詢。
(三)顧問:得遴聘一人至三人,提供本部整體業務規劃諮詢及參與本部
      相關業務之評審。


三、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由本部部長遴聘之:
(一)法律顧問:
     1. 經律師高考及格,並持有律師證明文件。
     2. 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 自行開業或受聘於法律事務所工作。
     4. 未受律師法相關懲戒事由之處分。
(二)技術顧問,應具備下列各目資格條件之一:
     1. 具博士學位。
     2. 曾任科學工業園區籌備處主任或管理局局長。
     3. 具科學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及營運經驗二年以上。
(三)顧問:具博士學位或曾任政務職務一年以上。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對賦予之任務已不適任。


六、本部無給職顧問兼職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二)支領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
      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
      書(如附表),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