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聘無給職顧問,提供本部整體業務規劃
諮詢、相關業務之法律諮詢與案件處理、本部主管或補助農業科技園
區發展之規劃、建設及營運技術諮詢,以策進本部業務之順利推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之名稱、人數及任務如下:
(一)法律顧問:得遴聘一人,提供本部相關業務之法律疑問諮詢。
(二)技術顧問:得遴聘一人或二人,提供本部農業科技園區之發展策略
與本部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及營運諮詢。
(三)顧問:得遴聘一人至三人,提供本部整體業務規劃諮詢及參與本部
相關業務之評審。
三、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由本部部長遴聘之:
(一)法律顧問:
1. 經律師高考及格,並持有律師證明文件。
2. 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 自行開業或受聘於法律事務所工作。
4. 未受律師法相關懲戒事由之處分。
(二)技術顧問,應具備下列各目資格條件之一:
1. 具博士學位。
2. 曾任科學工業園區籌備處主任或管理局局長。
3. 具科學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及營運經驗二年以上。
(三)顧問:具博士學位或曾任政務職務一年以上。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對賦予之任務已不適任。
六、本部無給職顧問兼職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二)支領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
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
書(如附表),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