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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40082176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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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各會)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不含機車),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車輛,不含機車。


二、各會公務車輛,除有特殊情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公務車輛汰換計畫,並檢附車輛牌照
    登記書影本、行車執照影本及經費來源,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汰
    換: 
(一)已使用十五年以上。
(二)已使用十年以上但未滿十五年,且行駛里程數須逾十二萬五千公里
      。
    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汰換時,應參照當年
    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
    列標準表所定項目及編列標準,依下列規定採購公務車輛:
(一)會長座車:採購一般公務轎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
(二)會長座車以外之公務車輛:採購一般公務轎車、油電混合動力車、
      小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七至八人座)或小貨車。採購之一般
      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時,
    應依下列規定採購公務車輛:
(一)會長座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三千CC。
(二)會長座車以外之公務車輛,其購買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

三、公務車輛汰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及排
    氣量者,應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始得辦理。


四、各會遭竊或遺失之公務車輛,依規定辦理賠償及財產註銷手續後,依
    相關規定辦理購置。


五、各會有下列臨時公務需要情形之一者,得租賃排氣量二千CC以下之公
    務轎車,惟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
(一)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二)舉辦經會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三)其他緊急事故。
    各會因其他特殊需要租賃公務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
    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參照中央政府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之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