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以下簡稱紅
火蟻)發生之鄉、鎮、市、區(以下簡稱發生區)族群擴散,並規範
經營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業者與銷售業者(以下簡
稱業者)發現紅火蟻之移動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 確認對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發生區內之業者資料,資
料內容包括鄉(鎮、市、區)、村(里)、經營農戶姓名、經營種
類、苗圃面積、聯絡電話等,並彙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二) 全面檢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業者排定檢查時程,並
依防檢局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會同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
實地檢查。
(三) 防治及監測:經檢查發現有紅火蟻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
導業者完成防治,必要時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派員依「紅火蟻標
準作業程序」進行防治技術指導,並由業者依「紅火蟻標準作業程
序」規定進行監測,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國家紅火蟻防治
中心會勘確定無紅火蟻時方予解除管制。
(四) 抽查:經檢查無紅火蟻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農糧
署、防檢局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不定期抽查,以確保防治成果。
(五) 月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檢查防
治情形彙報農糧署及防檢局。
三、苗圃發生紅火蟻之檢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檢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組成檢
查小組,執行苗圃紅火蟻檢查。
(二) 檢查方式:依「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三) 認定基準:苗圃內之花卉、種苗、栽培介質及相關設施(含建物周
圍、圍牆、灌溉溝渠及其他設施等)如經任一方式檢查出紅火蟻者
,即認定該苗圃為紅火蟻發生地點,評定檢查不合格。
(四) 作業流程:(詳如苗圃紅火蟻檢查及防治流程圖)
(五) 苗圃檢查:檢查小組針對管理對象進行紅火蟻檢查時,應填具「入
侵紅火蟻檢查紀錄表」(表一),正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留
存,影本送國家火蟻防治中心。
(六) 合格苗圃:經評定檢查合格之苗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表二),其有效期限二年,惟檢
查小組得不定期抽檢,必要時,得廢止該證明書。
(七) 不合格苗圃:經評定不合格日起,苗圃內之花卉、種苗、栽培介質
及其包裝、容器等高風險產品,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條規
定禁止遷移,業者應依據「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推薦之藥劑進行
防治,並填寫「苗圃產品出售前紅火蟻防治施藥紀錄表」(表三)
備查,至業者完成防治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始得販
售及運移高風險產品。經評定不合格日起至解除管制日止,業者應
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後續監測相關措施。
(八) 解除管制:經評定檢查不合格之苗圃經防治完成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附監測資料(即防治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效果持續
六個月以上),向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申請安排複檢,複檢合格則
由主管機關解除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