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營造優質漁村環境、強
化漁村生態休閒設施、發展具地方特色之漁村與漁業產業文化風貌,
促進漁村產業多元發展,達到推動漁村永續經營之目標,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辦對象:
(一)申請單位: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漁業(民)
團體及漁村社區發展協會等。
(二)受理單位:各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軟體項目:
1.漁業產業文化及休閒漁業宣導推廣活動。
2.漁業產業文化及休閒漁業研習、講習活動。
(二)硬體項目:
1.營造漁村空間特色之相關工程。
2.促進漁村產業暨休閒漁業相關設施興建。
四、補助比例、基準及補助對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二)補助款為資本門者,可支用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工程管
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及
傢俱購置費用。
(三)本署原則上不鼓勵補助任何新建建築物,請儘量就既有閒置空間或
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加以充分利用為原則。如確有新建建築物必要
者,對於地方所提新建建築物案件,應事先評估其合法性(包含土
地所有權、土地使用分區等)、必要性、安全性、使用率及未來經
營管理單位維護能力,並逐一補充詳列於申辦文件加以說明。
(四)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
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
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
(五)為避免經費使用及工程進度受建築執照、雜項執照等證照申辦作業
延宕影響,對於需申辦建築執照、雜項執照之相關設施,本署將於
審查通過後先行原則同意補助,俟該等執照申請獲准取得後方得籌
編補助經費辦理。
(六)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對於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三條規定之工程項目,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二十五條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三點之
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得由民間參與而不採取民間參
與方式辦理者,不予補助。經可行性評估確屬不可行後,方得檢附
可行性評估報告、營運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對於
評估可行案件或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促參案件
,本署將優予補助辦理。
(七)對於工程效益偏低、超限利用有破壞環境生態之虞、無受益對象、
未取得土地所有(使用)權、違反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等)、屬個
人園區(使用)或屬其他機關辦理權責之項目,本署不予補助。
(八)各執行機關對於所申辦補助工程案件,在規劃設計實應審慎詳實評
估計列,如在工程執行期間因故需辦理變更追加經費者,本署原則
上不再予以補助,概由地方自行籌措辦理。
(九)各執行機關對於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辦程序、期程與完成期限:為落實漁村社區總體營造之精神,由下
而上的社區自主提案,各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轄內鄉、鎮、市公
所及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得以舉辦說明會等適當方式
提高參與,並輔導其依據環境資源及地方特色研提申請計畫。申請補
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辦理,其辦理期程與完成期限均詳如附圖一,
並說明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應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擬具「
申請補助計畫書」(詳本要點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同意書(詳
附件一)併同相關附件,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或本署指定期限前,將審查結果
連同計畫說明書(詳附件二說明)與相關附件函報本署,逾前項期
限者,本署得予退回。
(三)完成期限:除跨年度工程外,其餘案件均需於計畫核定當年度內全
部執行完成。
七、申辦文件:
(一)計畫說明書:申請單位應請先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作業系統
」研提計畫說明書。並請注意於計畫說明書內適當位置補充說明或
以附件方式,列明下列事項:
1.工程名稱。
2.目標與預期效益。
3.基地位置:含相關位置圖、養殖生產區相對位置圖,並須註明面
積規模、土地權屬(如為非公有土地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其同意年限不得少於 5 年,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土地使用分
區類別等。
4.需求評估:包含工程施作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以及本項工程之施
作是否會對周邊生態、景觀與自然環境造成影響等。
5.工程內容:含預定工作項目、工程圖說、工程實施進度期程、經
費概算表(包括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工程總價
、自籌款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等。
6.工程完工後,是否須加以維護管理,並說明由何單位負責。
7.其他視個案需求需加以補充說明事項。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者,應檢附下列
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建物基地位置圖。
(3)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
(4)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新建者免
附)。
2.具營利性質之設施:營運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
3.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項目:民間
參與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八、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由各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五人組
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初審應以是否符合當地整體發
展、工程可行性以及所提經費合理性為審查標準。工程部分應附現
勘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現勘紀錄表)。
(二)各縣(市)政府應將申請案件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併同初審
審查意見表(如附件四),於計畫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函送本署
複審,未在期限內送件或未辦理初審者不予受理。
(三)本署將依前項初審排定順序,組成計畫審查小組進行複審,該小組
置委員七人,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署內相關主管共同組成。
(四)審查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明,如
有必要本署得至現場進行實勘。
(五)本署將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排定補助優先順序,作為次一年度補
助依據,並俟年度預算通過後,由本署依各案性質逕予納入相關計
畫內,再行通知各執行機關辦理。
九、審核標準:本署評分標準係依附件五複審評分項目表所列各項評分標
準辦理複審。
十、經費核撥、支用與核銷:本計畫購置財產之歸屬及保管、經費支存及
會計事務之處理等,均請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進度控管: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本署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
經費,於年度內另案辦理審查核定。
(二)對於獲補助之計畫,各執行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填報進度資料及
經費支出狀況(最遲於每月三日前傳真或 E-mail 填報上月資料
),對於各執行機關辦理情形,本署將列入後續年度補助審核參
考依據之一。
(三)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經本署審查同意後並分年度核定計畫,
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十二、計畫變更、撤銷與調整:
(一)對於經核定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執行機關
應即函報本署核備,本署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
助款之權利。
(二)此外對於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查有下列情形者,本署得逕予撤
銷補助資格或辦理經費調整:
1.未經核備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效益、目標不符者。
2.自本署核定補助計畫後,逾五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程發包
者。
3.自完成發包起,逾一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動工興(整)建者。
4.對於執行進度落後案件,經本署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者。
十三、督導與考核:
(一)硬體工程項目執行期間,各執行機關宜邀請社區代表、專家學者
,會同機關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共同參與工程施工品質與
進度查核工作。本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亦將不定期對補助案
件進行查核。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署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配合上級
機關查證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
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簡報說明。
(三)對於前述查核項目,包含計劃執行進度、補助款支用情形、機關
內部控管機制、執行效益、工程施工情形等項目。
(四)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
加強督促外,並將做為後續年度是否列入補助對象之依據。
(五)受補助機關應參考客觀評估指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
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四、其他事項:
(一)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
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外,
該研提對象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二)為落實本計畫執行績效,本署得辦理計畫漁村及休閒漁業相關之
研究、調查、漁村輔導諮詢、協助計畫執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