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俾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
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或機關如下:
(一)旱災:農田水利署。
(二)寒害:農糧署。
(三)漁船海難:漁業署。
(四)動植物疫災: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五)森林火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七)地震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八)海嘯災害:漁業署。
(九)輻射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於陸域發生者為農糧署,於海域發生者
為漁業署。
(十一)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二)風災:綜合規劃司。
(十三)水災:綜合規劃司。
(十四)其他重大農業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簽報
部長核定後實施。
四、前點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得就業務主管立場,於不牴觸本作業規
定之前提下,自行訂定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五、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之單位或機關(構)於災害發生或
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
複式多元通報。
(二)通報對象除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
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六、通報方式:
(一) 即時通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於接獲災害訊息時,應迅
速查證,並立即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面對面對話之方式,通
報本部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本部各該
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與
本部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規定,立即將災情及應變措施以電話、
即時通訊軟體或面對面對話之方式,通報以下對象:
1.第三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四款:行政院相關主管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及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
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服務科科長。
2.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三款:災害防救主管機
關,以及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
服務科科長。
(二) 書面通報:完成即時通報後,應儘速以傳真方式補送農業部災害
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但即時通報時同步傳送該通報單電子
檔者,無須再傳真補送。
(三) 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將處理情
形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俾掌握災情
及時回應。
前項通報對象,得由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視災害特性及需求自行增
加。
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單位及人員緊
急聯繫資料,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轉行政院;專責單位及人員或其聯
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八、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
獎;違反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
時,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格式如附表
二)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