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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2815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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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促進種苗與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
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三個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
    作業。以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
    供應與繁殖改良作業。以本部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技園
    區之設施及服務。以本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雜糧、綠肥、
蔬菜、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
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為種子(苗)之繁
殖、供應、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與推展支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為畜產繁殖改良作業之
經營及推展所需支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支出。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之支出。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
撥;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第 8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