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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7008218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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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農田水利會下列人員:
 (一) 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
 (二) 各級主管、職員。
 (三) 技工、工友。


三、農田水利會員工薪俸(餉)、加給、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會長依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2.一等、二等、三等人員依附表二所定基準支給。
      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定基準支給。
(二)加給部分:
      1.會長專業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員工專業加給依附表四所定基
        準支給。
      2.會長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五所
        定基準支給。
     (1)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而報經核
          准有案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為準。
     (2)在組織法規中未規定,由會長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
     (3)凡依法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
          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4)輔導室派駐各區管理處(所)政風人員,比照兼股長基準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
      3.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三)生活津貼部分: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公教人員補助基
      準表支給。


四、(刪除)


五、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內
    支給,居住會有房舍之現職員工,應由農田水利會按月將所併入之房
    租津貼數額扣繳。但眷屬如未居住會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
    經會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加給不列入退休 (職) 、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七、本要點所訂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於經
    常不到公不服勤人員不予支給。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