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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6086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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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劃一各種工程之工
    期核算,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期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等三種。


三、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
    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
    之依據。

        如工程規模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第
    一類工程時,廠商施工預定進度表應含施工要徑網狀圖、S-Curve 進
    度曲線圖及工期計算,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據。


  
第二章 工期之定義及核算

四、工程契約規定為日曆天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五、工程契約規定為工作天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一)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第二款至第六款所訂放
      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兒童節(四月四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日(十月十日)。
(三)勞動節之補假(依勞動部規定);軍人節(九月三日)之放假及補
      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四)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調整放假日。
(六)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佈放假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全天確無工人到工地施工者,得免計工作
    天:
(一)不得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1.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溉水路等致工
   作無法施工者。
  2.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及時運達工地,致全部
   工程不能進行者。
  3.因工程需暫停工作,以配合機關其他工程或其他單位工程施工者。
  4.因機關人員未能如期檢驗、勘驗,致次階段作業不能進行者。
  5.其他特殊原因,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二)因氣候因素,須經機關人員認可者:
  1.雨天之雨量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上午下雨者全天不計工作天
   ,下午下雨者不計半天工作天。
  2.路面工程因雨積水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因雨潮濕,致全部工程不能
   進行者。
  4.基礎工程因積水或水患,雖廠商已善盡抽水責任,尚全部工作無法
   施工不能進行者。


六、工程契約規定為限期完工者,除有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事,其它日
    數均應計入。


七、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
    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八、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
    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第三章 展延工期


九、契約履約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凡有附表一所列「無法施工原因
    」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得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依
    該表「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填具「工期展延申請表
    」(附表二)依契約規定時程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天數。
(二)新增加之工期,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應增加之期日,作
    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