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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32665244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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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要點規定之抽驗機關或其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抽驗(以下簡稱委託
    抽驗)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主辦之各計畫
    工程時,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派員會同配合辦理
    。


三、抽驗作業:
(一)監造單位對於隱蔽部分不能明視或完工後不易拆驗之構造物,應保
      存結構、設施組合前或澆灌混凝土前及拆模回填前之檢驗停留點等
      必要相片(應標示工程名稱、位置、拍攝日期、尺寸等)供抽驗之
      參考。
(二)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
      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
(三)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定取
      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少應有一
      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
(四)鑽心試體取樣後及試驗前,廠商應先確認試體無爭議後始得進行試
      驗,試驗前如試體有瑕疵或異議,應經工程司確認及同意後在原鑽
      取位置一百公分範圍內重新鑽取試體。若廠商未依約定時間會驗或
      試體試驗前如廠商無提出爭議,經試驗後結果廠商即不得以任何理
      由提出異議。
(五)各項抽驗作業之要領及合格之判定,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如
      附件一)。


四、不合格工程之處理:
(一)不合格之工程應將不合格項目予以改善至合格或拆除重做或減價收
      受方式處理,其處理方式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二)工程抽驗(含抽驗、初驗、驗收等)認定為不合格者,如經廠商申
      請及出具安全切結並經執行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可不必拆換或拆
      換有困難時,不合格之項目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減價收受時,
      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違約金。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
(四)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應列
      管追蹤抽驗,合格後方可解除列管。
(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將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
      蹤表(附件三)函送本署核備解除管制。
(六)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應廠商申請複驗一次
      ,惟其餘部份須密集抽驗,另委託抽驗之複驗部分,仍由原抽驗單
      位執行為原則(如為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需費用由該機
      關負擔,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
      )。
(七)前款密集抽驗係指在預定拆除範圍外,抽驗至少三組,每約五十立
      方公尺之範圍抽驗一組(一組三個試體)。
(八)混凝土構造物以鑽心機檢測含有卵、塊石時,依抽驗要領及容許標
      準表(如附件一)相關規定辦理。
(九)瀝青混凝土如平均壓實度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單一點不低於百分
      之九十三,或厚度不合格且單一點厚度不低於設計百分之八十時,
      得應廠商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於該檢驗單元範圍內(五百平方公
      尺)重新隨機取二處(一處三個試體)樣本進行複驗。委託抽驗之
      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
      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
      。


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依規定要求廠商改正,並於其改善之
    範圍外繼續檢測、至少三處以上。


六、驗收後之工程,一年內仍列入抽驗之對象,廠商應予配合,不合格時
    仍應依本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改善。


七﹑本補充規定附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附件一)、早期鑽心強度不同
    齡期查核表(附件二)及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附件
    三)。


八、本補充規定應列入工程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