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規範所屬組、室、中心、小組及分
署委託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外,其作業依本程序之規定。
二、委託服務之招標案件,得視性質需要,選擇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
三、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之技術服務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
;屬試驗研究或專業調查研究案件,以採限制性招標為原則。
貳、招標公告前置作業
四、委託案件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公告招標前
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
五、評選委員會委員置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專家學者四人
,共七人為原則,由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
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
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
當人選者,應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評審評分標準包括評選項目、配分或權重、評分標準。
七、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自行訂
定、審定,免於公告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
八、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
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
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
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九、辦理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採購說明、投標須知、評選須知、投標
標價清單、契約書稿、投標廠商聲明書及相關規範或其他必備資料。
十、「採購說明」之內容包含:
(一)前言。
(二)工作範圍。
(三)工作項目及內容。
(四)工作成果要求。
(五)工作進度及期限。
(六)配合及協調事項。
(七)驗收方法。
十一、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之內容應參酌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本署得視實際需求調整範本文件並訂定相關檢核表及注
意事項。
十二、廠商應報價案件,應依招標方式之不同於投標須知敘明其報價方
式:
(一)限制性招標需提服務建議書者,服務建議書應包含投標標價清單
。
(二)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免提服務建議書者,投標標價清單應單獨
密封。
十三、委託案件應視性質,分為技術服務、專業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
福利服務等四類。
(一)技術服務範圍,係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列舉之從
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
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等服務項
目。
(二)專業服務範圍,係指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研究性
調查、劃定、學術研討會及依機關職權委託之專業範圍服務。
(三)資訊服務範圍,係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
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
、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
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
登錄,及訓練推廣等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範圍,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長期照顧業務、社區
發展業務及其他與提供社會福利有關之服務。
十四、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
」,其原則如下:
(一)技術服務類:技術服務類: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
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二)專業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及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
(三)資訊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腦或資訊相關
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性服務之法人。
(四)社會福利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業
或社會福利服務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之法人。
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
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
規定,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十五、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或研究性調查等專業服務,屬
學術性研究者,有關廠商資格不宜通案限定大專院校及專業研究
機構。
十六、委託服務,其服務費用計費方式,應依委託案性質,以下列方式
擇一辦理為原則:
(一)總包價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適用)。
十七、採總包價法者,應於投標須知敘明廠商應依採購說明所載工作項
目內容及成果要求與廠商建議事項等,於投標標價清單詳細說明
工作項目、數量、單價及金額,並列明總價。
十八、委託案件需由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者,評選須知內應規定服務建
議書版面大小、書寫格式、提送份數及內容。「服務建議書」之
內容應包含如下:
(一)前言:計畫目的、委託工作範圍及項目。
(二)專案執行規劃:包括對本計畫及問題之瞭解、工作項目規劃架構
與初步建議、或對委託工作之修正、建議等,並說明執行方式之
創新性及可行性分析及其預期效益與其他附加價值。
(三)專案品質及進度控管:詳細說明工作方式及其作業步驟、預定執
行進度及其他必要事項。
(四)專案管理及履約能力:說明專案組織能力,包含專案工作團隊組
織及架構、專案成員學經歷(註明科系、曾參與工作性質類別、年
份)及其在本計畫所擔任之工作項目,以及廠商執行中案件及人力
配置等說明。
(五)專案管理及履約能力:說明專案組織能力,包含專案工作團隊組
織及架構、專案成員學經歷(註明科系、曾參與工作性質類別、年
份)及其在本計畫所擔任之工作項目,以及廠商執行中案件及人力
配置等說明。
(六)標價清單:含總標價及各服務項目數量與金額及費用分析說明。
(七)其他項目。
參、評選
十九、限制性招標需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資格標審查後就符合資
格之廠商,辦理評選。
評選程序中有簡報者,應通知符合資格廠商參加,廠商未列席簡
報者,仍應予評分。
二十、評選前主辦單位應將採購說明、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委員評選
評分表等,函送各評選委員。
二十一、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出席人數應達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會議始得進行。
二十二、評選方式得依委託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並
應載明於投標須知。
二十三、總評分法或序位法可依需要將廠商價格納入評審,價格納入評
審者,其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總評分未達七十五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
二十四、評選程序如下:
(一)評選程序如下:主辦單位報告資格審查結果及說明評選作業方式。
(二)需簡報者,以收件編號順序進行簡報及答詢,廠商於簡報完畢後
應離席。
(三)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評分後,交由主辦單位承辦人
員統計。
(四)評選委員個人評定之評分表應簽名密封,並於相關統計表格簽名。
(五)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
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不同委員之
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
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
之。
二十五、評選會會議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二十六、評選結束三日內,應將評選會議紀錄簽報核定,評選結果應函
知各投標廠商;應辦理議價者應依序擇期通知辦理。
肆、議價及決標
二十七、公開招標訂有底價者,以底價以內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後議價者,以總合計序位最低者為序位
第一名;最低總合計序位有二家以上廠商時,擇標價較低者;
標價仍相同時,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
若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先由廠商代表抽籤決定優先議
價籤之抽籤順序,再由廠商代表按上述之抽籤順序抽籤決定優
先議價之順序)(附表一)。
二十八、訂有底價之案件,應由業務主辦單位提預估金額及分析後,由
秘書單位於價格標開標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限制
性招標應於議價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案件訂定底價前應參考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二十九、公開評選後與優勝廠商之議價,應通知廠商攜帶與登記證相符
之印信或授權書前來議價,未依通知期限前來議價者視同棄權
,另通知次優勝廠商議價,無次優勝者時以廢標處理。
投標標價清單已規定列入服務建議書者,議價前得與廠商協議
確認投標標價清單內容與相關事項。
三十、與優勝廠商之議價,第一名廠商之原報價在底價以內時,議價成
立,否則經洽減結果仍高於底價時,議價不成立,另擇期通知第
二名廠商議價,議價時應以第一名廠商最後報價與第二名廠商原
報價較低者開始議價,餘類推。
伍、採購各階段作業時程與驗收
三十一、委辦計畫採購各階段應至本署委辦計畫作業管理系統(以下簡
稱委辦系統;https://plan.ardswc.gov.tw/)填報資料,各
階段超過其作業執行期限即算填報落後。
前項各階段作業執行期限如下:
(一)招標前置作業三十日。
(二)公告上網招標作業二十日。
(三)資格審查作業三日。
(四)評選作業七日。
(五)議價作業十四日。
(六)簽約作業十四日。
(七)期初審查會議(工作執行計畫書)於簽約日起三十日辦理完成為
原則。
(八)期末審查會議於契約終止日三十日前辦理完成為原則。
(九)驗收作業於契約終止日起二十日內辦理驗收為原則。
委辦計畫於議價作業前之填報期限前三天及前一天,簽約作業後
之填報期限前五天及前十天,由委辦系統寄發e-mail提醒承辦人
;填報落後案件每二週彙整統計以e-mail寄送各單位主管。
三十二、廠商應於期末簡報後依相關意見修正,至少應於履約期限前十
日提送成果報告書(初稿)及契約規定之相關資料,本署於收到
之次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核內容是否符合本署委託研究成果報
告書印製規範(附表二),並至少於履約期限前三日,將奉核
之審查意見通知廠商;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以書面提送正式成
果報告書及契約規定之相關資料辦理驗收。
印製本署及所屬分署委託辦理計畫之相關報告書中,不宜列出
相關個人資料,應處理至無從識別;確為驗收所須相關個人資
料,則另行裝訂成冊送本署或所屬分署驗收備查,以防個資外
洩。
三十三、依採購契約規定屬應辦理採購各階段審查作業者,需於廠商提
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之前,組成各期審查委員會,其人數組成原
則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
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採購案件性質屬機關內部作業或資訊系統,得免外聘專家學者
,各期審查委員均由機關代表派兼,於辦理審查作業會議時,
應符合前項規定之出席及決議人數,始得舉開及作成決議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