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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569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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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
    稱分署),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
        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
        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
        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或協助之副總工程司
        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署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
      單,逐案簽請署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
      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規
      定並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
      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地位
      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入基地地
      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
    行迴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參考名單由承辦業務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簽報署長核定;必要時
    ,得另專案辦理。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
      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
      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於出席人
      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
(三)決議:審查小組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得請審查委員以外相
      關人員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
      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
      由本署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
    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
    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


七、現地勘查作業:受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
    規劃書審查時須辦理現勘。但經核定後辦理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書面或其他佐證資料審查,免辦理現勘:
(一)變更之審查費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金額者。
(二)僅改變材質、植生區域、土方暫置區或配合工序調整等簡易工項。


八、審查結果:
(一)屬本署審查者,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二)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
      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時,應加蓋核(審)定章
      (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
      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
      署(或分署)二份。


九、審查書件涉及機密文書之處理方式:
(一)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
      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
      徵得同意。
(三)資料分送: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先編號後,以密封(雙封套)分送審查委員及
      相關機關,並請審查委員攜帶與會。
    2.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四)保密切結:
    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
      繳回。
    3.承辦業務組應將繳回之保密切結書,全數歸檔。
(五)其他文書作業流程,依文書處理手冊保密相關規定辦理。


十、審查書件涉及資訊公開之處理方式:
(一)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
      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及其
      變更設計。但國防安全之軍事工程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者除外。
(二)計畫內容公開範圍:水土保持義務人填列水土保持計畫著作權授權
      同意書,就其同意部分予以公開。
(三)資訊上傳時機原則: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將出具之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內容,於書件送審時,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相關資訊上傳至本署指
      定平台;補正書件亦同。
(四)資訊公開時機:審查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及本點第二款
      水土保持義務人出具同意書所載計畫內容,開放顯示於本署指定平
      台供下載;審查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公開;最終審查結果於准駁之
      行政處分作成後七日內公開;後續補正書件及核定書件之公開亦同
      。


十一、施工(停工)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計畫:
    1.計畫面積未滿十公頃: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每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應實施完工檢查,施工期間跨汛期三個月以
      上,或面積大於一公頃以上者,至少應檢查一次。
(三)監督管理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應於中央
      氣象局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以上之豪雨特報時,
      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
      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
(四)申報停工並繳回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得暫停實施檢查,並要求
      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維護管理之責。


十二、偏遠地區審查監督作業方式:
(一)偏遠地區:交通工具無法到達,須步行路程在三公里以上者。
(二)審查方式:得以書面及其他佐證資料進行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審查,免現場勘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
      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監督檢查。
(四)完工檢查:得以工程驗收證明文件及經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水土保
      持竣工檢核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取代
      完工檢查。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分工:分署審核及監督管理自辦工程,規劃設計與審核監督應
      分由不同課負責辦理。
(二)監督管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署並
      登錄本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