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已於本 (九十) 年度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尚未向本會漁
業署 (南部辦公室) 申請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之漁船,
應儘速赴模里西斯路易士港或南非開普敦港將該批漁獲轉運,並向本
會漁業署駐模里西斯或開普敦漁業專員辦理簽證,始得依規定申領產
證。
二 本 (九十) 年已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之漁船船主或公司代表
人應於魚貨輸銷外國通關後一個月內,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
入資料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
三 凡未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點規定辦理者,本會漁業署 (南
部辦公室) 不予核發該批魚貨「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四 違反第二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取消
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