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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府進口米銷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9096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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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銷售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承諾
    開放進口之政府進口米 (以下簡稱進口米) ,特訂定本要點。


二、進口米入倉經本會農糧署規劃銷售市場後,應辦理公告生產國、收穫
    年份、類型、型態、品質規格、標售底價、數量、包裝、投標糧商資
    格等事項。
    農糧署於標售期間得視稻米市場變動情形停止辦理標售。


三、標售底價由本會農糧署視進口米進貨成本、管銷費用及市場價格等另
    定之。


四、進口米標售作業由本會農糧署所屬各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辦理。
    分署每次標售前應辦理門首及上網公告,公告項目除本要點第二點所
    列項目外,應包括標售前看貨時間、標售日期、時間、地點、提貨地
    點、提貨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五、依本要點參與投標之廠商,應以完成糧商登記,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
    類含有稻米項目登記之糧商為限。


六、糧商投標數量以噸袋或棧板或長吊帶掛包 (sling bag)  裝載數量為
    單位,投標數量不得低於三十單位,最高為一千單位。


七、開標後,糧商投標價高於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以每公噸投
    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高標之價格及
    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如二家 (含) 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
    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


八、投標之押標金、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投標
    須知規定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令或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