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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41346523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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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申請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對國內動植
    物影響評估報告,特設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漁業署代表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
    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申請人所提出之「首次輸入外
    來水產動物活體」文件,由本會漁業署將申請人所提出之評估表(格
    式如附件)先送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之,委員有不同意見時,由召集
    人召集會議審查,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但必要時,得免經書面
    審查,逕由召集人召集會議審查。


五、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決議事項依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
    辦理本小組幕僚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