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
定,劃定直轄市以外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部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本部為主辦機關;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
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其職責分工如下:
(一)本部:
1.複審及會勘縣(市)政府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縣(市)政府公開
展示。
4.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相關法令及技術釋示。
5.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6.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二)縣(市)政府:
1.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初審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案件及核轉
。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
4.行政院核定後本部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
並提供閱覽,以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
2.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提報縣(市)政府。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行政院核定後本部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
並提供閱覽。
(四)內政部:
1.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八)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
政府主動提報個案外,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
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劃入或劃出地點,含地段名稱。
(二)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三)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五)建議劃出者,並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跨越二以上縣(市)行政區域之檢討作業,由所占面積較大之縣
(市)會同其他縣(市)審查後,再由所占面積較大之縣(市)提報
。
本部得視需要依縣(市)行政區域,進行通盤檢討。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勢
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
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
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
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
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
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
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六
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以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
測分署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無像片基本
圖者,得採用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相關圖資。
七、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適用於
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
質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
之方格,以表三公式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表
四。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然地形
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其公式
如表五。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
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六。
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前之本部林業及
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出版之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
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八、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
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一致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定案
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十、個案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
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
千分之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
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
「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
入土地清冊(如表七)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
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函請
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
後,備圖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
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5)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依
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如表八)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
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各一式十五份後,
函報本部。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分布圖
」及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九),敘明具體意見
,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
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
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
,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出
土地清冊(如表七),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
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函請
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
後,備圖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查。
(4)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依
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如表十)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
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各一式十五份後,
函報本部。
(二)複審及現場勘查:縣(市)政府函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圖說
資料,由本部辦理複審,必要時得會同中央與縣(市)政府相關單
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赴現場核對、勘查。
(三)審查方式:縣(市)政府及本部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
理初審及複審工作。
(四)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部
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部
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1.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部函送縣(市
)政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
2.縣(市)政府應將展示日期函報本部備查。展示完竣,由縣(市)
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
覽。
十一、本部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應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計畫(格式如附件)逕送縣(市)政府辦理初劃展示及疑
義處理,經本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再
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部辦理公告,並依前點第六款公開展示
。
十二、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
使用地之變更,應由縣(市)政府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單位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