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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10050621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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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於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
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運銷適用之。


第 3 條
參加農民團體辦理之共同運銷者,以該團體之會 (社、場) 員為限。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
同運銷。


第 5 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
,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第 6 條
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
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 (或品種) 及數量。
二、運銷組織與訓練。
三、運銷地區。
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
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
六、週轉資金之籌措。
七、人事配置。
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
九、意外事故之處理。
一○、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得與農產品批發市場辦理保價供應契約。


第 8 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
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
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
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
三、運銷費用。
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
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
七、有關貨款事項。
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



第 9 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應為參加個別會 (社、場) 員建立左列資料:
一、生產資料卡:載明作物栽培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飼養頭數。
二、供貨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農民團體,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九條第二
項之互助金,得予以補助。


第 11 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各項運銷業務。


第 12 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
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


第 13 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