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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民團體申辦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業務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31346228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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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漁業策略聯盟,輔導漁民團體辦理水產品生
  產、調配供銷及促進運銷績效,並為維護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業務
  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申請參加輔導之漁民團體需具健全財務及辦理衛生檢驗等,經報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辦理遴選前一年度漁產品共同運銷等相關漁產類運銷業務之運銷量
   合計在四百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之漁產
   品項,且曾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有書面資料可查證之漁民團體
   。
(二)設有魚貨處理、分級、包裝、配送場(中心),辦理遴選前一年度
   漁產類運銷業務之運銷量合計四百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
   軍副食條件需求之漁產品項,且曾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有書面
   資料可查證之漁民團體。
  在宜蘭、花蓮、台東、澎湖等地區依前項申辦供應業務之漁民團體,
  得不受合計四百公噸以上之規定限制。


三、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輔導業務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以下簡稱全國
  漁會)組織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負
  責辦理,該輔導小組委員由全國漁會總幹事為召集人,並由陸軍後勤
  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以下簡稱陸勤部副供中心)指派代表一人及聘
  請物流、冷凍、衛生、運銷、營運管理專家學者五人,合計七人組成
  ;輔導小組辦理評核時,小組出席委員不得少於五人,委員任期為三
  年,委員出席或審查費,由輔導小組之業務相關費用項下支付。
  前項全國漁會既為輔導小組成員之一,不得為參與申辦供應業務之漁
  民團體。


四、供應業務輔導流程:
(一)由陸勤部副供中心於供應期滿三個月前,按陸勤部副供中心協調各
   國軍副食供應站位處縣(市)區域及辦理遴選前一年度漁產類副食
   品銷售金額與數量,研訂供應區域分類,並提輔導小組審議通過。
(二)全國漁會依據輔導小組所審議通過之供應區域分類轉知相關之漁民
   團體參加輔導。
(三)申請參加輔導之漁民團體應按供應區域分類,擇一區域提報申辦供
   應能力調查表(如附表)送全國漁會彙整、初審後,再由輔導小組
   實地評核、訪查。
(四)全國漁會於輔導小組完成實地評核訪查作業,應即按各個供應區域
   分類之合格入選名單造冊函送陸勤部副供中心,並副知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


五、輔導評核項目與標準:全國漁會應就下列評核項目研訂配分標準於供
  應期滿三個月前完成,並即提報輔導小組進行商討通過後,辦理實地
  訪查、評核作業:
(一)運銷業績。
(二)集貨或包裝場面積。
(三)冷(凍)藏庫面積。
(四)冷(凍)藏運輸車輛。
(五)衛生檢驗設備及檢驗紀錄。
(六)財務健全及服務漁民事蹟。
(七)進出貨及帳務處理電腦化程度。
(八)地理條件。
(九)運銷業務人員配置。
(十)其他經輔導小組增列事項。
  前項評核項目及標準應連同供應區域分類於輔導小組商討通過後二個
  月前轉知相關之漁民團體,各申請參加輔導之漁民團體,其評核成績
  總得分以七十分為最低具有供應能力之合格入選標準。


六、供應考核:經陸勤部副供中心列為供應單位,其供應業務之考核由陸
  勤部副供中心依據所訂農民團體供應國軍副食品考核辦法辦理考核事
  宜。為維護供應產品及服務品質之一致性,另由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
  期輔導及查核漁產品品質及營運管理,予以督導改進。

七、輔導接辦:全國漁會對經評核入選為供應單位之漁民團體,應隨時輔
  導其供應作業情形,倘經陸勤部副供中心依據所訂農民團體供應國軍
  副食品考核辦法或相關供應契約之規定,認定供貨品質不佳或供應作
  業有嚴重缺失,經解約後,陸勤部副供中心得逕行由同次且同一供應
  區域分類之其他入選名單擇一簽訂為接辦供應單位,並副知全國漁會
  及漁業署。若無其他入選名單,則由陸勤部副供中心函漁業署轉知全
  國漁會於一個月內依本輔導措施,重新辦理評核作業。


八、輔導供應期間:經陸勤部副供中心列為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單位之
  漁民團體,其輔導供應業務以三年為限,如依第七點接辦供應業務之
  漁民團體,其輔導供應業務期限以原供應單位未滿三年之賸餘供應期
  間為限。
 

九、接續供應:輔導接辦或期滿續辦供應業務之輔導評核作業,均依本輔
  導措施辦理。


十、貨源調配:
(一)全國漁會對國產大宗漁產品,應予主動協調主要生產團體與各供應
   單位辦理調節促銷及供應等相關事宜。
(二)全國漁會於接獲漁業署大宗漁產品促銷等政策指示,或產銷調配需
   要時,各供應單位應配合共同運銷體制採購,採購量須占供應單位
   每月總供銷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未符合以上供應標準者,得列為
   評核作業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