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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重建地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61854787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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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九二一震災重建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因震損亟需修
    復,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係指依規定合法建築之山坡地住
    宅社區基地及其緊臨之坡面範圍以外地區。



三  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 (以下簡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 之
    聯外主要產業道路、農路、坡面穩定及排水等水土保持設施,得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



四  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施工地點,如屬私有產權,應請鄉 (鎮、市) 公所
    先行協調解決,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檢附同意書申請補助
    。



五  有關申請補助修復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檢具申請
    書向縣 (市) 政府或經縣政府授權之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未
    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者,由全體居民共同具名申請。



六  縣 (市) 政府或經縣政府授權之鄉 (鎮、市)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檢
    具修復計畫書 (含修復內容、施作方式、土地權屬、初估經費) 函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
    於十日內,邀集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
    署、相關技師公會及權責單位辦理現場會勘,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七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水土保持設施,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
    理,並得委託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執行。



八  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及主辦機
    關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主辦機關將不定期派員抽查工程施工品質。



九  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