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一、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合格並附植物檢疫證明書,其附記欄內應分別註明恐批種球栽培期間
經轉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執行田間檢疫,未曾罹染下列疫病害蟲:
(一) 百合種球,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白緣粗吻象鼻屬 (G-
rphognahus leucoloma) 及刺足根 (Rhizoglyphus echinopus)
。
(二) 唐菖蒲種球: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
Ditylenchus destructor) 及刺足根 (Rhizoglyphusechinopus)
。
(三) 大理花種球: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
Ditylenchus destructor) 及刺足根 (Rhizoglyphusechinopus)
。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三、輸出國若有任何其他種要疫情發生,有影響我國農作物生產安全之虞
時,我國得隨時停止輸入。
四、本條件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