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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901530135號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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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一、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合格並附植物檢疫證明書,其附記欄內應分別註明恐批種球栽培期間
    經轉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執行田間檢疫,未曾罹染下列疫病害蟲:
 (一) 百合種球,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白緣粗吻象鼻屬 (G-
      rphognahus leucoloma)  及刺足根 (Rhizoglyphus echinopus)
      。
 (二) 唐菖蒲種球: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
      Ditylenchus destructor) 及刺足根 (Rhizoglyphusechinopus)
      。
 (三) 大理花種球: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
      Ditylenchus destructor) 及刺足根 (Rhizoglyphusechinopus)
      。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三、輸出國若有任何其他種要疫情發生,有影響我國農作物生產安全之虞
    時,我國得隨時停止輸入。



四、本條件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