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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20012775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管制考核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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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農業施政計畫研提效率與
    確保計畫執行成效,特設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會(以下簡稱農評會
    )。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施政計畫之範圍,涵蓋本會農業發展計畫、農業管理
    計畫、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受進口損害救助基
    金及農業發展基金等項下之重要農業相關計畫。


三、農評會之任務如左:
 (一) 督導農業施政計畫之策劃、推動、管理及績效評估業務。
 (二) 督導及決定計畫查證及選項工作。
 (三) 檢討前期計畫查證結果及其處理情形。
 (四) 檢討審計部對計畫審核通知事項及其處理情形。
 (五) 提供年度先期作業審查之具體意見。
 (六) 綜合處理其他與農業施政計畫相關之問題及改進事項。


四、農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由本會
    技監及參事二至五人,本會各單位、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農業金融局之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或
    其簡任以上一人代表擔任,均為無給職。


五、農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企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委員會之幕僚業務。


六、農評會工作人員,由本會企劃處人員派兼。


七、農評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農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計畫負責人及有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列席。


九、農評會得視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計畫規劃、審查及考評工作,並依
    規定由本會酌致酬勞費、出席費或差旅費。


十、農評會之計畫評估結果及各計畫每季執行進度應提本會主管會報報告
    。


十一、農評會之經費由本會企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