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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5704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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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四)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一人。
(五)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三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未能出席者,得指定代理
    人出席會議。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
    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
        會議決議時,主持人得請委員以外之人員離席。但不包含本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人員。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及辦理現勘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
    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本小組之經費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審議決定事項報請本部部長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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