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本場) 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樹育種、生理遺傳、栽培管理、茶樹保護及土壤肥料等試驗研究改
進等事項。
二、茶葉製造方法及多元化產品開發、品質鑑定、精製包裝貯存、茶葉化
學分析等試驗研究改良等事項。
三、茶葉機械、茶園灌溉設施之試驗設計及研究改良等事項。
四、茶業資訊、視聽教材、茶業經營與運銷之研究及茶業試驗成果之示範
觀摩等推廣教育訓練等事項。
第 3 條
本場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法制、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
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場長一人,襄理場務。
第 6 條
本場置秘書、課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室主主、助理研究員、課員、技
佐、書記。
第 7 條
本場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場設下列各分場:
一、魚池分場。
二、文山分場。
三、台東分場。
前項分場各置分場長、課長、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
、人事管理員、會計員。
第 10 條
本場視業務需要得在當地區報准設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其餘所需人員
均由本場編制員額內派充。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場及分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及分場分別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