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栽培方法、品種改良、生理細胞遺傳及生物統計等試驗研究
事項。
二、農業機械及設施之設計、改良、試驗、機械化經營研究與農業氣象資
料蒐集、分析、應用研究及試驗研究事項。
三、園藝作物 (果樹、蔬菜、花卉) 之品種改良、栽培方法、園產品加工
及處理等試驗研究事項。
四、土壤化學、土壤物理、土壤肥力、植物營養、農業微生物、農產化學
及其加工等試驗研究事項。
五、植物病害之調查、病原菌之生理生態及防治、食用菌類之分類栽培及
開發等試驗研究事項。
六、農業害蟲、益蟲及應用動物之研究、防治或利用暨經濟昆蟲生理生態
分類及殺蟲劑等試驗研究事項。
七、農業經營、調查綜合發展、整體區域資源利用規劃、分析及評估等試
驗研究事項。
八、作物種原蒐集、保存、繁殖、新種原引進開發利用及國際種子交換等
試驗研究事項。
九、農場土地之利用、農場之整理、維護及管理、農具之保養及管理、肥
料之採購及分配、水稻及其他作物原種之繁殖等事項。
一○、農業技術轉移、訓練教育、諮詢服務,農業科技資訊管理等試驗研
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物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
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所設下列各分所:
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二、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
前項各分所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
課員、技佐、書記、人事管理員、會計主任、佐理員。
本所因業務需要,設花卉研究中心,置主任。
各分所及研究中心並得分系辦事,系置系主任。
本所必要時得報准設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自中華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