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21702027號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
    原則下,其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陸域野生動物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農業部(
以下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
)代表、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派
)之。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或三人,由本部編制內人員兼任
,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8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
方身分之代表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9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