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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15:17

法規體系

漁業目 - 企劃及漁民輔導目:38 筆

31. 097.10.16 漁會經濟事業應收款項與應收票據評估呆帳及逾期催收轉銷處理要點 行政規則
32. 097.06.20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
33. 097.01.1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發布臺北縣準用直轄市法令之規定 行政規則
34. 096.04.17 漁會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中,應將漁會員工於年度中辦理資遣、退休、撫卹之情形納入規範,並得按實際在職月份與年度應得總額比例計算發給績效獎金。又上揭人員既已離職,已喪失考核前提,無須辦理同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考核。但十二月一日 行政規則
35. 096.02.01 漁會法第18條之除名,為對會員之處分,應由理事會以提案方式敘明事實、理由、相關事證及當事人之陳述意見,依同法第39條規定辦理;漁會為上開提案,應敘明除名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7日內以書面向漁會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行政規則
36. 093.08.13 漁業調查統計資料查核輔導原則 行政規則
37. 089.06.12 臺灣省各級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 行政規則
38. 097.09.09 廢/停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