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以下稱本署) 為提昇漁業調查統計品質,
加強對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以下稱受查核機關) 之漁業調查統計
業務查核輔導,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之查核輔導工作,由本署漁業統計稽核小組 (以下稱稽核
小組) 依據漁業調查統計資訊系統查核表 (如附表) 所訂項目,每年
實施查核一次。
稽核小組成員由本署企劃組及會計室派員擔任,並得邀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 (統計室) 派員指導。
三、本署實施查核輔導時,受查核機關之漁業主管單位,應備妥下列相關
文件:
(一) 漁業統計專責人員基本資料及歷年移交清冊。
(二) 漁業調查統計資訊系統使用作業流程文件。
(三) 統計資料來源管理及複核機制之標準化文件。
(四) 各項年月報報表審核與陳報機制。
(五) 歷年年月報統計檔案與填報時程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應列入漁業統計專責人員移交清冊。
受查核機關接受查核輔導時,應有主計人員會同。
四、本署對查核輔導成效進行評核,並將評核結果區分為優良、合格、應
檢討三類。
受查核機關經評定為優良者,由本署建議受查核機關予相關主、協辦
人員依相關規定適度獎勵。
受查核單位經評定為應檢討者,應於六個月內限期改善並提出報告。
五、受查核機關之評核結果,將作為本署審核補助相關漁業調查統計計畫
經費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