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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發布臺北縣準用直轄市法令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71310021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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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漁會法 第六條
漁業法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
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七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三十二條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六條、第四十九條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百零五條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五條至第八條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