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35169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36588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2794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577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8353號令修正發布附件九、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三字第1131537334號令修正發布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三字第114153318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