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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9條(附件7之7「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13186853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 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1130611).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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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二字第 1
131868539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