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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斑魚產業穩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1134776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立法理由:
訂定公報(111.6.24).pdf
修正公報(111.8.19).pdf
勘誤表(111.6..28).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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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47336A號令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47764號令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石斑魚產業穩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
國11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