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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41868776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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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0
 8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201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之附件十八之四;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
 十九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241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件七之一、第 10 條
 條文之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十六之
 一;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
  83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330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8080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318672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之附件六
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3187031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5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件八之四、第 16 條條文之附件十
  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
  、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十六之二、第 19 條條文之附件十八之二、附件
  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9.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773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7 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之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877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 條條文之附件八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