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本會主管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籍二十噸以上漁船及船員相關業務,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改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二
一六四九號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101326182 號令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