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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租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為礦業用地審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89年1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89)農林務字第880028266號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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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89)農林務字第 88002826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