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470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38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8、9、10、20、23、25、29、32 條條文;增訂
第 5-1、5-2 條條文;並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3
、§14Ⅰ、Ⅲ、Ⅳ、Ⅵ、§15、§29序文、(4)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5Ⅲ(4)
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
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
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