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解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091494932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
 檢四字第 1091494932A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