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321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4 條;並除第 12 條第 5 項、第 31 條第 1 項
第 7 款定自 109 年 8 月 1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251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4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3項、第4項、第8條第2項、第14條
、第15條第4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23條第1項、
第2項序文、第1款、第24條序文、第25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3項、
第27條序文、第10款、第13款、第14款、第2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7
條第1項、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