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28691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
2.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297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第 20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
告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項序文、第7條第3款、第8條、第9條第1項
序文、第4款、第4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3條第5項、第6項、
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3項、第17條、第18條第1款、第3款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管轄;第1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第15條第1
項、第2項、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