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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47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立法理由:
113.4.19 修正總對.pdf
107.11.12訂定總對.pdf
圖表附件:
附表、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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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7002375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 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9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 112 年 8 月 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9 日農業部令修正發布第 1、2、24 條條文;並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