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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陸域野生動物保育及森林保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21740542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1070214-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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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400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 1121740542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2 點規定及其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野生動物保育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