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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6133921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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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0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2.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92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
  告第2條、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條第1項序文、
  第7條第3款、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序文、第10條第2款、第11條、
  第13條第1項序文、第15條第1項序文、第16條第1項序文、第17條第5
  款、第18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4項、第19條第1項序文、第21條第1
  項序文、第23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2款、第25條第1項序文、第26條
  、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序文、第29條第1項序文、第30條、第3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