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0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2.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92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
告第2條、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條第1項序文、
第7條第3款、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序文、第10條第2款、第11條、
第13條第1項序文、第15條第1項序文、第16條第1項序文、第17條第5
款、第18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4項、第19條第1項序文、第21條第1
項序文、第23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2款、第25條第1項序文、第26條
、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序文、第29條第1項序文、第30條、第3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