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農漁字第 1131536223 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及第十一條附件五、第十二條附件六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1項序文、附件1、第3條、第4條序文、第6條第1項、第7條第7款
、第9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附件5、第1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
、第13條、第14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16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
17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附
件2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
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
2.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3446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
3.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3607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
4.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0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