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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60043702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立法理由:
106.10.27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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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40043853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60043702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2、§3Ⅰ序文、§4(7)、§5序文、(8)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