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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作業違規情節重大態樣及處分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漁船作業違規情節重大態樣及處分基準.doc
漁船作業違規情節重大態樣及處分基準.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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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3569
7 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5
229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