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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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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094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附件1 健康證明書.pdf
附件2 家禽健康切結書.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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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82
5 號公告;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
941 號公告廢止;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