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72
1 號公告;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83
3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
932 號公告修正;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0
699 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
屠宰場之防疫措施」;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2182
號公告修正第 4 點及第 3 點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農業部(含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調整生效後,前揭法規以外之其他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需配合調整權限
業務規定者,於依組織法規之管轄規定修正前,相關權限業務改由各該
新機關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