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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7218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72
 1 號公告;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83
 3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
 932 號公告修正;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0
 699 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
 屠宰場之防疫措施」;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2182
 號公告修正第 4 點及第 3 點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農業部(含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調整生效後,前揭法規以外之其他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需配合調整權限
 業務規定者,於依組織法規之管轄規定修正前,相關權限業務改由各該
 新機關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