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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等六種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方法、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3147196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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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31471965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719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農業部(含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調整生效後,前揭法規以外之其他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需配合調整權限
業務規定者,於依組織法規之管轄規定修正前,相關權限業務改由各該
新機關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