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
4049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規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
40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0 點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
404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規定及其名稱(原名稱:「調整耕作制度
活化農地經審認耕作困難地區造林作業規範」)
本規範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