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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藥試技字第1134530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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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2年  11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
  藥試字第 102262997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
  藥試字第 1022636131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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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
  試字第 10226362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
  試字第 1042629845 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三
3.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052629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4.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0626294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5.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0726292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附表三
6.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0726303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7.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082629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6 條附表三
8.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0926291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5 條附表二
9.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1026292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
10.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藥試技字第 11126290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6 條附表
   三
11.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
   試技字第 1122629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一、第 5 條附表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2
  、§3及附表1、§4 I、§5及附表2、§6及附表3、§7所列屬「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農業藥
   物試驗所」管轄
1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122
   6300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其名稱 (原名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13.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13
   4530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