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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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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25080
  1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80
  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8、13、15、17、19 條條文及第22條附
  表1之2、附表1之3、第24條附表2之11
3.中華民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8400
  5A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7、16、17、19、21、22、24、25 條條文
  及第 22 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十四、附
  表一之十五、附表一之十六、附表一之十七、附表一之十八、第 24 條
  附表二之五、附表二之十四、附表二之十五、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
  十七、附表二之十八;增訂第 2-1、17-1、17-2、17-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8009
  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84
  368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31 條條文;並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
  03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附表
  一之四、附表一之十二、附表一之十三、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10
  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
  20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0、23、35 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42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8、35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二、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三之十二、附表三之十五
  ;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650840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1、23、24、27、35條條文;增訂第 19-1 條
   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施行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7508407
   0A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16、1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附表一、
   第 24 條條文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八、附表二之十三、第27條條文
   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十三,並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8
    50847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4、16~18、21、28  條條文
    及第 23 條條文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附
    表二之十一、附表二之十三、附表二之十四、第 27 條條文附表三之
    三、附表三之十一;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
    4023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7、8、9、10、14、17、18、19、21條
    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30
    0A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四;並定自一百零九年
    四月九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
    8512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8、19、21、24、2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
    64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七;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定自
    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84
    729A  號令函修正發布第 2、5、8、16、18、28、34 條條文及第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
    之十三、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三之十三;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1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150
    85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11、14、16、18、21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並
    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4Ⅲ(2)、§5Ⅰ(6)、(9)、(10)、Ⅲ、Ⅳ、§6Ⅲ序文、Ⅳ、§7Ⅰ(1)、(2)[2]
   、(4)序文、[2]、Ⅳ序文、Ⅴ序文、(1)、Ⅵ、§11Ⅰ(4) [2]、[4]、[6]、(5)、
   (6)、§14Ⅰ、Ⅲ(3) 、§15Ⅱ、§16Ⅰ(1)[2]、[6]、[8]、(2)、(3)、
   §17Ⅱ、§18Ⅰ、§19Ⅰ、§19之1Ⅱ、§21Ⅰ(6)[1]、(11)、Ⅱ、§22Ⅱ序文、
   §23及附表1、§24附表2之1、附表2之2、附表2之3、附表2之4、附表2之6、
   附表2之9、附表2之11、附表2之12、附表2之13、附表2之14、附表2之15、
   §25、§26Ⅱ、§27附表3之1、附表3之4、附表3之9、§28Ⅱ、Ⅲ、§29序文、
   §30序文、§32、§33、§35Ⅱ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10Ⅰ(3)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及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機關」管轄。
1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8512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四;並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一日施行
2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8554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9、10、16、21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
    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374670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6、21、23、24、27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
    增訂第 19-2 條條文、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八、第 27 條條文
    之附表三之十八;並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