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25080
1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80
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8、13、15、17、19 條條文及第22條附
表1之2、附表1之3、第24條附表2之11
3.中華民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8400
5A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7、16、17、19、21、22、24、25 條條文
及第 22 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十四、附
表一之十五、附表一之十六、附表一之十七、附表一之十八、第 24 條
附表二之五、附表二之十四、附表二之十五、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
十七、附表二之十八;增訂第 2-1、17-1、17-2、17-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8009
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84
368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31 條條文;並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
03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附表
一之四、附表一之十二、附表一之十三、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10
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
20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0、23、35 條條文及附表一;並自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42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8、35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二、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三之十二、附表三之十五
;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650840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1、23、24、27、35條條文;增訂第 19-1 條
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施行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7508407
0A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16、1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附表一、
第 24 條條文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八、附表二之十三、第27條條文
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十三,並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8
50847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4、16~18、21、28 條條文
及第 23 條條文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附
表二之十一、附表二之十三、附表二之十四、第 27 條條文附表三之
三、附表三之十一;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
4023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7、8、9、10、14、17、18、19、21條
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30
0A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四;並定自一百零九年
四月九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
8512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8、19、21、24、2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
64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七;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定自
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84
729A 號令函修正發布第 2、5、8、16、18、28、34 條條文及第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
之十三、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三之十三;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1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150
85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11、14、16、18、21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並
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4Ⅲ(2)、§5Ⅰ(6)、(9)、(10)、Ⅲ、Ⅳ、§6Ⅲ序文、Ⅳ、§7Ⅰ(1)、(2)[2]
、(4)序文、[2]、Ⅳ序文、Ⅴ序文、(1)、Ⅵ、§11Ⅰ(4) [2]、[4]、[6]、(5)、
(6)、§14Ⅰ、Ⅲ(3) 、§15Ⅱ、§16Ⅰ(1)[2]、[6]、[8]、(2)、(3)、
§17Ⅱ、§18Ⅰ、§19Ⅰ、§19之1Ⅱ、§21Ⅰ(6)[1]、(11)、Ⅱ、§22Ⅱ序文、
§23及附表1、§24附表2之1、附表2之2、附表2之3、附表2之4、附表2之6、
附表2之9、附表2之11、附表2之12、附表2之13、附表2之14、附表2之15、
§25、§26Ⅱ、§27附表3之1、附表3之4、附表3之9、§28Ⅱ、Ⅲ、§29序文、
§30序文、§32、§33、§35Ⅱ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10Ⅰ(3)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及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機關」管轄。
1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8512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四;並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一日施行
2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8554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9、10、16、21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
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374670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6、21、23、24、27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
增訂第 19-2 條條文、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八、第 27 條條文
之附表三之十八;並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