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500473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1003
87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行政院金融
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並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2Ⅱ、§4Ⅰ(4)、§5Ⅰ、§6、§7Ⅰ序文、§8、§11、§12Ⅰ(2)、Ⅱ、§14Ⅰ
、§16Ⅰ、§17Ⅰ、§18Ⅰ、Ⅱ、Ⅳ、§21 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9Ⅱ所列屬「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
業金融署」管轄。